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412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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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125號
聲 請 人 蔡嘉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有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有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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