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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鍾鼎
相 對 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相 對 人 李佳龍
林珞穎即林雅萍
劉慧苓
洪郁雅
陳春生
許月華
洪佶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珞潁即林雅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珞穎即林雅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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