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林金對即瑩政美語補習班
相 對 人 林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林金對即瑩政美語補習班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2」應更正為「聲請人 林金對即瑩政美語補習班 住臺南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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