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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劉國豪
相 對 人 蘇偉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
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 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16,547元 由兩造平均均負擔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8,274元。
(計算式:16,547元/2=8,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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