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658,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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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黃一欽


相 對 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爰提出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9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反訴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負擔。

而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及審查兩造提出之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410元,相對人所支出之反訴訴訟費用為10,460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經核算後,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已預納之裁判費,合計為21,410元,惟應賠償予相對人預納之反訴訴訟費用10,460元。

則經抵銷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10,950元(計算式:21,410元-10,460元=10,950元)。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6,610元 聲請人分別於①109年5月15日預納6,500元②110年9月9日預納11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聲請人於109年3月4日向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繳納。
複丈費用 3,200元 聲請人於110年3月31日匯款至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執行預算專戶。
樹枝修剪費用 10,000元 聲請人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9號110年1月18日勘驗測量筆錄預納。
反訴裁判費 10,460元 相對人於110年9月2日預納。
合計 31,870元 附註: 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計21,410元。
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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