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函叡
相 對 人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清算人)
相 對 人 何平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已於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79號提存事件中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供擔保,並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46號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執行。
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39號擔保提存事件中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200萬元以代原提存物。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746號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並提出證明,為此,爰依法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3號假扣押裁定、104年度存字第1279號提存書、105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06年度存字第139號提存書、民國110年6月4日南院武104司執全廉字第646號撤銷執行命令暨撤銷併案(保全)通知、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99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茲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假扣押執行亦經撤回,訴訟業已終結,嗣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