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74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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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福全
相 對 人 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相 對 人 蔡一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0年度存字第八四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著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前遵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主文,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鈞院110年度存字第8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64號裁定及110年度存字第840號提存書影本各1份,與相對人印鑑證明、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正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40號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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