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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慈濟宮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宗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民前7年7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明治38(民前7)年3月4日」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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