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婚,15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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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係夫妻,婚後被告常毆打原告,原告因而離家,兩造分居多年,兩造之婚姻已難以維持,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黃○華證述明確,而被告經通知而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原告常遭被告毆打,兩造之婚姻確已難以維持,且事由重大,而該事由應由被告負責,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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