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婚,8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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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係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原告於民國92年間經仲介介紹,同意以假結婚之方式讓被告來臺灣。

兩造遂於92年11月10日至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辦理結婚程序,並辦妥假結婚之公證手續,亦取得結婚公證書,嗣原告持上開文件至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並接被告來臺灣居住,後被告被查覺係假結婚,被告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已被遣回大陸地區,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等語。

貳、被告經通知而未到庭陳述意見。

參、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情,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97年訴字第1242號判決、入出境日期紀錄可憑,應認原告主張兩造係假結婚應屬實在。

二、兩造假結婚並非結婚之方式及要件不符合規定,而係假結婚效力之問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之規定,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認定假結婚之效力。

三、兩造雖有結婚之形式,但並無結婚之真意,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結婚自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應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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