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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施因妃即施苗秀(已歿)
相 對 人 曾恩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認領子女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聲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之訴業因原告於起訴後死亡,復無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視為終結乙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289號全卷查閱無訛,是該訴訟繫屬既已脫離本院,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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