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繼簡,3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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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
被 告 陳○成
陳○○雪
陳○德
陳○英
陳○雲
陳○昭
陳○○英
陳○苓
陳○裕
陳○女
葉○仙
陳○玄
陳○斌
陳○達
陳○明
陳○翰
陳○霖
朱○○玉
吳○宗
吳○賢
吳○偉
吳○卉
陳○珠
陳○梅
陳○美
陳○惜
陳○益
王○○杯
陳○燕
陳○媛
陳○珍
陳○○英
陳○謀
陳○潔
曾○陽
曾○瑜
曾○雀
曾○紅
曾○會
曾○偉
曾○良
周○○燕

黃○聲
周○笑
葉○和即黃○桃之繼承人

柯○珠即黃○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於民國41年12月2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陳○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茲因兩造對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一致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遺產之分割等語。

三、被告陳○雲答辯意旨略以: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四、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金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五、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於41年12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為證,而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

本院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配。

六、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等人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妥適。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胡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 1,357平方公尺 8分之1 該筆土地應予變賣,賣得之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得。


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陳○成 32分之1 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雲 160分之1 陳○○英、陳○苓、陳○裕、陳○女 128分之1 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 160分之1 陳○翰、陳○霖 384分之5 吳○宗、吳○賢、吳○偉、吳○卉 768分之5 朱○○玉、陳○珠、陳○梅、陳○美 192分之5 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 192分之5 陳○○英、陳○謀、陳○潔、陳○志 128分之5 曾○陽、曾○瑜、曾○雀、曾○紅 160分之1 曾○偉 40分之1 曾○會、曾○良、周○○燕 40分之1 黃○聲 16分之1 葉○和、柯○珠 32分之1 周○笑 32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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