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陳○圖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黃○○英
陳○雲
陳○珠
陳○冬
黃○花
陳○義
陳○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欄第3行至第5行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陳○雲、黃○○英、陳○珠各負擔新臺幣1,267元,由被告陳○冬負擔新臺幣1,266元,由被告黃○花負擔新臺幣362元,由被告陳○義、陳○萲各負擔新臺幣452元。」
等字應改為「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陳○雲、黃○○英、陳○珠、陳○冬各負擔新臺幣5,133元,由被告黃○花負擔新臺幣1,469元,由被告陳○義、陳○萲各負擔新臺幣1,833元。」等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