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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豐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李○柔
李○芬
顏○珊
李○偉
李○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7所載「元大銀行股票」等字(第15頁)應改為「大眾銀行股票」等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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