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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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