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繼訴,66,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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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吳○進
被 告 吳○慶
吳○慧

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琴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吳○進及被告吳○慶、吳○慧、吳○霖各負擔新臺幣6,388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慶、吳○慧、吳○霖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琴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子女,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故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0年度存字第0688號提存書影本、101年度存字第0597號提存書影本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本院審酌後,認為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較為妥適。

四、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被繼承人吳黃玉琴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金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 145.96 4分之1 依兩造應繼分各4 分之1之比例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0688號提存款 738萬0,556元及其利息 依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之比例分得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0597號提存款 90萬4,600元及其利息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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