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聲,104,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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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抗 告 人 陳健強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11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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