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調裁,148,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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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8號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
反請求相對人 林○加
相對人即
反請求聲請人 林○諗
林○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反請求減輕或免際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加之聲請駁回。

反請求聲請人林○諗、林○頤對反請求相對人林○加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林○加負擔。

反請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請求相對人林○加負擔。

理 由

壹、關於聲請人林○加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部分:

一、相對人林○諗、林○頤辨稱:自其等出生時起,聲請人林○加就未扶養過其等,故其等請求免除其等對聲請人林○加之扶養義務等語,聲請人林○加對此亦不爭執(參見本院110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92號卷第107頁、第108頁),自應認聲請人林○加從未扶養過相對人林○諗、林○頤等情係屬實在。

二、聲請人林○加自相對人林○諗、林○頤出生時起都未扶養過過其等,實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相對人林○諗、林○頤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聲請人林○加之扶養義務,顯不合理。

從而,相對人林○諗、林○頤請求免除其對聲請人林○加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故聲請人林○加請求給付扶扶養費,應無理由,應不准許。

貳、關於反請求聲請人林○諗、林○頤聲請免除對反請求相對人林○加扶養義務之部分:反請求相對人林○加自反請求聲請人林○諗、林○頤出生時就未扶養過其等,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反請求聲請人林○諗、林○頤聲請免除對反請求相對人林○加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聲請人林永加之請求不應准許,而反請求聲請人林○諗、林○頤之反請求,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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