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財訴,3,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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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靜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世昌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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