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財訴,8,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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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王○○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 號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吳○○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反請求被告 曾○○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及反請求損害賠償、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被告 曾○○ 住」等字(第1頁),改為「反請求被告曾○○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等字;
「主文」欄中增列第三項「准反請求原告吳○○與反請求被告王○○離婚。」
等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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