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財訴,8,202112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王○○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 號
送達代收人 楊儀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間因本院110年家財訴字第8號、第18號夫妻剰餘罙財產及反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4萬4,500元,上訴裁判費為6萬0,157元;
反請求部分上訴利益為59萬9,861元,上訴裁判費為9,750元,合計為6萬9,90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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