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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鑫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稱: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63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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