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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反訴原告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群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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