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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克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200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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