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法,2,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佛爾泰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佛爾泰教育基金會(下稱佛爾泰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87年1月9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原名財團法人林中清文教基金會),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5冊、第45頁、第38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因佛爾泰教育基金會經第4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規定意旨自明。

因此,不屬於前述民法第62、第63條事項之名稱變更或修正日期,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庸法院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佛爾泰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經核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佛爾泰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於109年12月14日以南市教社字第1091496658號函文同意上開變更,是關於此部分捐助章程條文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第1條、第19條條文如附表所示,僅修正由「財團法人林中清文教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佛爾泰教育基金會」,及載明章程訂立、歷次修正之時間,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條文部分,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林中清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佛爾泰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七或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五人或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七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任下屆董事。
第七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任下屆董事。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十月五日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十月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