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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福成
代 理 人 楊汶斌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費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7,772元,扣除個人生活所需,已無資力預納程序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及108年度總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以為釋明,應堪認定。
另依聲請人所為主張及卷內資料予以觀察,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准許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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