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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愷濃
代 理 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工作?並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8月起至110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
(二)請補提受扶養親屬洪周金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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