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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高茂昆(即高聖德、高木勝、高木聖)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臺南市西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10年1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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