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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承斌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2,566,560元,及附表編號8所示債權人之保證債務。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59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惟聲請人具狀表示其債務金額高達2,566,560元,且債權人中尚有資產公司,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現任職於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員,每月薪資20,000多元,有低收入戶之身分,領有每月租金補助3,200元。
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3,500元,名下財產僅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款餘額1元,無其他財產,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父親扶養費2,000元及二名未成年女兒扶養費各3,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
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編號所示1至7之債權人等債務,共計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為2,566,560元,及附表編號8所示債權人之保證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甲○(台灣)商業銀行通知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33-38頁;
消債更字卷第21、131-135頁)。
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的債務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8,136,540元。
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4月3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人具狀表示其債務金額達2,566,560元,且債權人中尚有資產公司,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本院於110年6月17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5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5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員,每月薪資20,000多元,有低收入戶之身分,領有每月租金補助3,2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摺、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款單、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4、7月薪資明細表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31頁;
消債更字卷第127、137-145頁)。
依聲請人提出之110年3、4、7月薪資明細表所示,於110年3月實領27,918元、110年4月實領25,451元、110年7月實領18,951元(扣除法院強制執行命令金額8,000元,如未扣除應實領26,951元),故平均每月實領約26,773元【計算式:(27,918元+25,451元+26,951元《未扣除法院強制執行命令金額8,000元》)÷3=26,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依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摺明細所載,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200元,是應以每月薪資收入26,773元及租金補助3,200元,合計29,973元,認定為聲請人固定收入。
又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款餘額1元,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摺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5-27頁;
消債更字卷第23、127-129頁)。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收入26,773元及租金補助3,200元,合計29,973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3,500元(包含每月餐費6,000元、醫療費500元、油資500元、水電瓦斯電信費1,500元、房租5,000元),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長女100年5月30日出生,11歲餘、次女105年9月10日出生,5歲餘,均為未成年人,每月有低收補助兩筆各為2,802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臺南開元路郵局存摺、臺南市安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可稽(消債更字卷第127、149-153頁),應認二名未成年女有受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應依前開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及父親共同負擔。
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未成年女兒之扶養費用各應以7,137元【計算式:(17,076元-2,802元)×1/2=7,137元)】為上限。
是聲請人主張給付二名未成年女兒扶養費每月各3,000元,共計6,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應堪採信。
另聲請人主張支付父親扶養費用每月2,000元,扶養負擔比例為2分之1,其父親係33年10月28日出生,77歲餘,無工作收入,患有陳舊性腦中風、高血壓、糖尿病等病症,有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其父之臺南市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消債更字卷第147-151、155頁),顯見聲請人之父親無工作能力,有受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應依前開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
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父親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為上限。
是聲請人主張支付父親扶養費用每月2,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6,773元及租金補助3,2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3,500元、二名未成年女兒扶養費6,000元及父親扶養費2,000元後,餘額8,473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其債務金額達8,136,540元,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
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11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002,791元 消債更字卷第49-69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11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70,172元 消債更字卷第111-115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5月24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83,776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19-123頁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11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01,575元 消債更字卷第73-81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17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304,528元 消債更字卷第71-72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1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886,398元 消債更字卷第87-97頁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兩筆債權: ①截至110年8月16日止, 債權總金額為513,726 元 ②截至110年8月1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592,074元 ⒈消債更字卷第99-110頁 ⒉消債更字卷第117-124頁 8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8月23日止,債權總金額為881,500元 ⒈保證債務,母親為主債務人 ⒉消債更字卷第157-161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8,13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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