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262,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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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淑芬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⒊向債權人顏淑貞借款之證明(包含借據、給付款項證明)。
⒋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說明是否仍任職於翔盈企業社?目前是否每月薪資為53,500元?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⒎聲請人於調解時主張每月給付母親扶養費2,661元,於聲請更生時主張無需扶養,應說明原因;
若有扶養母親,應說明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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