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265,2022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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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寂萍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施寂萍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4,494,316元。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89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以本金922,100元為債權總額,分90期、每期還款10,245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僅能每月償還2,000元,且尚有資產公司未列,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亦具狀表示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現任職於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擔任照顧服務員,每月底薪為27,500元,加計津貼及全勤獎金等非固定薪資,平均每月薪資29,36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

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約15,965元,名下財產僅仁德郵局存款餘額13,937元、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48元、101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台灣人壽及遠雄人壽等醫療險(無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父母親扶養費各3,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

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4,494,31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38頁;

消債更字卷第25-26、29-36、173、219-228頁)。

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4,789,450‬元。

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5月14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以本金922,100元為債權總額,分90期、每期還款10,245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表示其僅能每月償還2,000元,且尚有資產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亦具狀表示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8月17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8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4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擔任照顧服務員,每月底薪為27,500元,加計津貼及全勤獎金等非固定薪資,平均每月薪資29,36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謬思企業社110年3月薪資單、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單、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1-43、47-49頁;

消債更字卷第39-41、45-46、51-55、201-207頁)。

依聲請人提出之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單所示,聲請人每月底薪為27,500元,加計津貼及全勤獎金等非固定薪資後,平均每月薪資始能達到約29,360元,是應以每月底薪27,500元為聲請人之固定收入。

又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仁德郵局存款餘額13,937元、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48元、101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台灣人壽及遠雄人壽等醫療險(無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及照片、仁德郵局存摺、仁德區農會存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9、45、51-55頁;

消債更字卷第37、43、47、57-71、175-200、215-217頁)。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底薪27,5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未逾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母親,支出扶養費每月各3,000元。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房屋1筆、田賦7筆、建地1筆,總計價值26,218,375‬元,109年度申報所得為57,207元,領有行政院補助款10,000元、每年生日禮金1,000元;

聲請人之父親名下有房屋1筆、田賦4筆、建地12筆,總計價值39,894,555‬元,109年度申報所得為4,125元,每年領有敬老金1,000元、農地休耕補助款22,712元等情,有聲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父母親之戶籍謄本、父母親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父母親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親之仁德區農會存摺附卷可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頁;

消債更字卷第17-19、209-211、229-252頁)。

由是觀之,聲請人之父母親應有相當資力足以維持生活而無受扶養必要,故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親云云,尚無可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即每月底薪27,5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5,965元後,餘額11,535元,而如附表所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額為4,789,450‬‬元,縱債權人同意不再計息,以債務人每月餘額11,535元計算,所需還款期間長達約415.21個月【計算式:(4,789,450‬‬元÷11,535元=415.21,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已超過消債條例第53條所定之6年清償期,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

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2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851,713元 消債更字卷第153-167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27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32,668元 消債更字卷第125-137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月4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013,114‬元 消債更字卷第147-152頁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27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11,821元 消債更字卷第107-113頁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2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68,554元 消債更字卷第139-141頁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月3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62,748元 消債更字卷第115-123頁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2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38,493元 ⒈南司消債調字卷第79-95頁 ⒉受讓中華商銀、台灣大哥大債權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總金額為117,972元 ⒈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⒉暫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金額為準。
9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截至110年6月2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481元 ⒈南司消債調字卷第97-107頁 ⒉受讓遠傳電信債權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86,886元 ⒈消債更字卷第143-145頁 ⒉受讓大眾商銀、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78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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