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382,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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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淑芬

代 理 人 郭群裕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新版為淡藍色)「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聲請人自陳目前從事葬儀社咖啡銷售臨時攤商,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惟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請陳明自110年1月起迄今,曾向哪幾間葬儀社合作(應說明葬儀社聯絡方式、合作時間以及計酬方式)。
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王川山、王蘇幸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王川山、王蘇幸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王川山、王蘇幸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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