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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宏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之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債務人清冊。
⒊聲請人陳報支出費用項目有交通費,應陳報名下是否有汽車或機車,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聲請人主張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相關資料及證明。
⒌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說明現於何處任職?應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因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項目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水電費、電話費、交通費、勞健保費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⒏聲請人主張給付父母親孝親費每月共10,000元,此部分應列為扶養費,非屬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故應說明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扶養義務人數,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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