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403,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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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錢畇臻即錢芳琦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自民國110年10月起擔任大樓保全工作等語,請提出雇主「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
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是否有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如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母親扶養費用
金額各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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