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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夏韻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
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905號裁定予以認可,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
結果」。
(二)債務人陳稱因患有腰薦椎椎間盤位移之疾病,於108年5月病情變嚴重,無法工作,在家休養2個餘月,致銀行協商
毀諾等語,請提出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其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7、8月間毀諾止,係從事何工作,並補提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雇主名義出
具之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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