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共新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 (二)聲請人主張其患有右腰巨大膿瘍及憂鬱症,每月領取身心障
-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 (四)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 (五)據上,聲請人名下僅有台南原佃郵局存款餘額52元、台新商
-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 五、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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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上智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上智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978,373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聲請前置調解(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3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兩清償方案:㈠以1,812,551元列計債權,分120期,第1期償還15,651元,第2期至第120期每期償還15,100元;
㈡以1,712,563元列計債權,分96期,第1期償還21,563元,第2期至第96期每期償還17,800元,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名下僅有台南原佃郵局存款餘額52元、台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餘額1元、國泰人壽保險兩份(聲請人為被保險人)、無債務人,無其他財產。
聲請人患有右腰巨大膿瘍及憂鬱症,每月身心障礙補助3,772元,無工作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965元及支付父親扶養費每月4,029元後實入不敷出,顯不能清償所積欠之債務。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1,978,37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9-21、25-29頁;
消債清字卷第17-19、195-204頁)。
且有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合計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978,373元。
是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0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3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出兩清償方案:㈠以1,812,551元列計債權,分120期,第1期償還15,651元,第2期至第120期每期償還15,100元;
㈡以1,712,563元列計債權,分96期,第1期償還21,563元,第2期至第96期每期償還17,800元,聲請人無力負擔上開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9月16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23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患有右腰巨大膿瘍及憂鬱症,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補助3,772元,無工作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台南原佃郵局存摺、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收入切結書、臺南市安南區公所身障生活補助核定通知函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2-35、71-73、77頁;
消債清字卷第113-123、205-213頁),核與聲請人之主張大致相符,應可採信。
聲請人主張名下僅有台南原佃郵局存款餘額52元、台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餘額1元、國泰人壽保險兩份(聲請人為被保險人)、無債務人,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南原佃郵局存摺、台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摺、萬泰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存摺、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摺、臺灣企銀存摺、國泰人壽契約狀況一覽表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31頁;
消債清字卷第21、113-193頁),核與聲請人所陳相符。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身心障礙補助3,772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未逾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支付其父親扶養費用每月4,029元,扶養負擔比例為3分之1;
其父親係39年6月15日出生,72歲餘,無工作收入,患有中風,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其父之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出院照護摘要及醫療收據、臺南市安南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清查核定通知函可稽(消債清字卷第215-225頁),顯見聲請人之父親無工作能力,有受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應依前開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
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父親之扶養費用應以3,106元【計算式:(17,076元-7,759元)×1/3=3,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限。
(五)據上,聲請人名下僅有台南原佃郵局存款餘額52元、台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餘額1元、國泰人壽保險兩份(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補助3,772元,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5,965元及給付父親扶養費用每月3,106元後,已無餘額。
而聲請人之債權人陳報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合計達1,978,373元,審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25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14日止,債權總金額為72,333元 消債清字卷第97-107頁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10日止,債權總金額為432,749元 消債清字卷第49-59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642,695元 消債清字卷第83-95頁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7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77,708元 消債清字卷第61-69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32,774元 消債清字卷第71-81頁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截至111年2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0,114元 消債清字卷第45-4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978,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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