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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忻玥即黃于芳
代 理 人 楊珮如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8,000元,逾期未補正或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補正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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