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清,90,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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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成即劉濁水


代 理 人 周于舜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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