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簡上,17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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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新簡字第510號),提起上訴到院,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葉正杰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100,000元,是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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