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簡上,184,2022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許炳義

許百雄
許本典
許熒男
許炳錕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上訴人 何叔臻
潘湘羚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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