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簡上,212,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張人國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上訴人 張曾玉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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