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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施長毅
輔 佐 人 施法菘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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