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簡上,236,2021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馬俊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志洋等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新簡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之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民事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之上訴人為原審原告馬俊維,然該上訴狀僅有「國善營造有限公司吳台善」之簽章,未見上訴人馬俊維簽名或蓋章;

而該上訴狀所附之民事委任狀,係非本件當事人之「國善營造有限公司吳台善」委任馬俊維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非馬俊維委任吳台善為本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自難認上開上訴狀係由吳台善以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

是以,本件上訴人有無提起上訴之意,尚有未明,該民事上訴狀顯不合程式。

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