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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蕭美雲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上訴人 陳錦盛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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