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簡上附民移簡,31,2021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1號
原 告 王威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珈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6,448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汽車維修費4,375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財產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