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聲,19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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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李炳堯


相 對 人 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相 對 人 李全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提供擔保新臺幣31,251,051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執行事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惟兩造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簽立本院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調解內容如下:相對人(即本件聲請人李炳堯)願於如附表所示39筆土地(包含本件附表所示34筆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日起30日內,給付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李全教、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1,588,000元。

是以,聲請人取得上述調解筆錄之執行名義,早於相對人李全教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相對人實無從對如附表所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

為此請求本院准予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停止上述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108年度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故關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聲請人既有爭執,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請求准予停止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前述說明,自屬有據。

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相同見解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

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44,235,6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因聲請人停止執行致無法利用或處分系爭土地,將受有相當於上述價額之利息損失,故應依上述價額按法定利率5%計算其損害額。

㈢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金額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案件,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則前述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以此計算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又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應為上述金額於該期間之利息,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而可能損失金額即為31,251,051元【計算式:144,235,620元×5%×〈4+4/12〉=31,251,051元,元以下4捨5入】。

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核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即為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爰定聲請人之擔保金額為31,251,051元。

㈣又聲請人請求酌減擔保云云,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立法意旨,係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本件雖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確有必要,惟為兼衡相對人身為債權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人就相對人可能遭受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提供擔保以供求償,則停止執行之裁定無論係由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債務人聲請所為,均須定相當確實之擔保,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酌減擔保而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元)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4547 全部 740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997 全部 740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05 全部 740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90 全部 740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4 全部 740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840 全部 740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894 全部 740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74 全部 740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799 全部 740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239 全部 740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3909 全部 740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141 全部 740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 全部 740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79 全部 740 1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284 全部 740 1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089 全部 740 1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17 全部 740 1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651 全部 740 1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830 全部 740 2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57 全部 740 2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389 全部 740 2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984 全部 740 2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427 全部 740 2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170 全部 740 2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9 全部 740 2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843 全部 740 2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500 全部 740 2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253 全部 740 2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81 全部 740 3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647 全部 740 3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989 全部 740 3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060 全部 740 3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542 全部 740 3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430 全部 740 合計144,235,620元 【計算式:面積194,9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40元/平方公尺=144,23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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