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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詹清富(原姓名詹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2年度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林清心」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清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下同)92年間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因聲請狀將相對人姓名誤載為「林清心」(當時正確姓名為「詹清心」,現已改名為詹清富),致本院於92年5月9日所為之92年度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亦將相對人姓名誤載為「林清心」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本院審核上開資料,認其所述堪信為真。
是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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