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08,2021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郭鳳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嬌即金依兒寶飾精品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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