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14,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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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林桂朱
訴訟代理人 陳思國
被 告 李福春
訴訟代理人 李美琦
被 告 李福振
李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662元【計算式:115.06平方公尺×14,900元/平方公尺×5/6=1,428,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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