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27,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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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萬承工程行即吳豐榮


被 告 吉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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